2008年12月26日 星期五

SE Asian Economy: 越南與日本簽署貿易協定

剛好看到新聞 大概寫一下我看到這篇新聞的反應
Vietnam and Japan Sign Trade Pact
BBC News Dec. 25, 2008
<http://news.bbc.co.uk/2/hi/asia-pacific/7799620.stm>

越南和日本簽定商品與服務貿易協定,雙方將相互減免約90%的關稅,日本-越南雙邊貿易將比日本-東協的自由貿易協定更多減免關稅的商品,越南將享有免關稅待遇出口初級農產品或漁業產品(蝦、秋葵、榴槤等)到日本市場。

初級農產品、漁業產品和工業產品目前仍然是越南主要出口貨物。越南在經歷1970年代後期Domoi改革以後,由共產經濟制度逐漸走向市場經濟,土地改革提供農民耕作的誘因,90年代越南成為世界第三大稻米出口國,這項成就被視為Domoi改革提升生產力與出口導向政策的成功。目前越南農業面對的問題是如何提升農產品價值,根據越南官方的"五年社會經濟發展計畫 2006-10" (The Five-year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 Plan 2006-10),農村發展問題成為提升作物經濟價值主要的阻礙。

另一方面,日本向來以保護國內農產品聞名,實務上,越南的免關稅農產品有可能會遇到其他障礙。

日本將享有免關稅待遇出口汽車零件、鋼鐵、與組裝電子產品的零件到越南,值得注意的是,免關稅的汽車零件是否有助於發展國內汽車產業、進而拓展越南的汽車市場。越南政府對於進口汽車商品徵收高關稅和高附加價值稅(Value Added Tax),如果沒有記錯的話,七月份時我看到的資料,進口新車的關稅幾乎是100%,VAT則是20%,這部分需要查證最近的數據,還有越南承諾減免關稅的進度 (特別是對世貿組織和東協內部的共同有效優惠關稅協定-Agreement on the Common Effective Preferential Tariff)。

越南國民所得偏低,政府的關稅政策使得民眾更難負擔購買汽車的花費。

Chicago Insider - 伊利諾州長涉嫌貪汙

Rod R. Blagojevich 是三十年來第一位民主黨籍的伊利諾州長。Blagojevich在年度的立法以及預算的議題上常常被自己黨員所反對,他的歷年信任度調查也讓他獲得”美國最不受歡迎的州長”,目前身涉多起聯邦調查。


2008年12月9日,Blagojevich因受賄以及涉嫌買賣歐巴馬所留下來的參議員席位被FBI逮捕。被逮捕之後,Blagojevich面臨許多要求他下台的聲浪。不僅如此,伊利諾州的檢察官拒絕為Blagojevich辯護,伊利諾州政府也拒絕為Blagojevich的辯護費買單。儘管如此,Blagojevich還是向大眾說他沒有做任何錯事,更不會辭去州長職務,並且表示他會持續抗爭。


在歐巴馬及其兩位高層幕僚被檢察官質問後,歐巴馬及其團隊在備忘錄中否認有任何與Blagojevich不恰當的接觸。而現在,Blagojevich的律師要求調查委員會傳訊多達十二位證人,其中也包括歐巴馬即將上任的幕僚人士。 調查委員會的會長 Ms. Currie表示他還不清楚委員會如何對Blagojevich的律師 Mr. Genson's作答覆。

伊利諾州政壇小常識:
在四十任州長內,目前已經有六位被起訴且被關入監獄裡。在最近十年內就有三位州長涉嫌犯罪。

2008: Happy Birthday Peace!

集束炸彈公約的都柏林會議有一批宣傳品,標誌了2008年的另一個重要意義。



這個現在大家十分熟悉的和平標誌,當年是為了核裁軍而設計的,原意其實是ban the bomb,它是英國核裁軍運動 Campaign for Nuclear Disarmament (CND) 的標誌,它們為了讓這個理念能夠普及,刻意不申請這個標誌的著作權。

2008年是Campaign for Nuclear Disarmament (CND) 的五十週年,也是他們設計出 Ban-the-Bomb 這個logo的五十週年。它們架了個獨立的網站叫做happy birthday peace。



網站上有個很可愛的「和平地圖」(peace map),把CND現在的campaign都畫在上面了!



CND目前的運動,除了反戰(伊拉克、伊朗) 和它們一直以來的核裁軍 (CND有和之前提到的 ICAN 合作),現在有三不運動,很酷。




三叉戟(Trident)是英國的潛射核武系統,這四艘潛艇每艘可以帶48個核彈頭,每一顆彈頭的爆炸威力是廣島原爆的八倍。這些三叉戟潛艇2024年就要退役了,英國政府在提替代方案白皮書,但CND認為這違反NPT的條約義務(核裁軍)。CND發起的連署請願運動叫做 No to Trident Replacement, Yes to a Nuclear Weapons Convention



CND反對美國發展星戰計畫。小布希在2001年退出反彈道飛彈條約ABM就是為了發展戰區飛彈防禦系統(Theater Missile Defense, TMD) 和國家飛彈防禦系統 (National Missile Defense, NMD)。這個運動有 facebook group。上面的和平地圖畫了很可愛的NMD reef指的就是這個。



跟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北約)說不的原因主要也是因為核子武器。首先,美國在歐陸放了很多核彈頭,大部分是由轟炸機搭載投射的所謂的戰術核武,CND要美國撤除這些核武,這些核彈頭都是放在所謂的非核武國家(NNWS)像是義大利、荷蘭、德國、比利時、土耳其。再來就是北約對核武的政策以及英國和北約的關係,英國的三叉戟可能被北約使用,而北約並不排除以核武做為第一擊,所以CND在呼籲英國退出北約。

so happy birthday peace! 未來也請繼續加油。

集束炸彈公約 Convention on Cluster Munitions

最近大家都在回顧2008、展望2009,Economist, Foreign Policy, UN radio...到處充滿這種系列報導。對我來說2008年最令人興奮的事是集束炸彈公約 (子母彈公約 Convention on Cluster Munitions, CCM) 的條約談判和簽署。

子母彈/集束炸彈(cluster munitions/ cluster bombs) 是一種空投炸彈,把很多小炸彈裝在一個大的彈頭裡,空投之後會在空中分散成很多的小炸彈(bomblets)再掉落地面。子母彈的功能很多,可以當作佈雷的一種形式,可以拿來炸毀跑道,也可以放生化武器。

基本上這是一種違反區分原則(indiscriminate) 的武器,對人們造成的威脅像地雷一樣,未爆彈(UXO, unexploded ordnance) 總是在衝突結束之後造成很多的平民死傷。二戰的時候常用,後來美國有用在越南和柬埔寨,以巴戰爭、科索沃危機、美國打阿富汗和伊拉克也都用過。

常規武器公約的議定書其實有提到這一類的武器 (Protocol V to the Convention on Certain Conventional Weapons, CCW),第五議定書是規範explosive remnants of war,可是它的規範很不痛不癢,只是叫大家盡量減少這些使用這些東西。過去十多年開始有進展,1997年渥太華公約禁止人員殺傷雷(AP-mines, anti-personnel mines),接下來就是禁止子母彈的裁軍談判。



這個campaign跟之前反人員殺傷雷的例子非常像,整個網絡也很重疊。這一連串談判的開始是挪威政府的倡議,2007年2月在奧斯陸召開第一場會議,也因此這個禁用子母彈的談判歷程就叫做 Oslo Process, aka Cluster Munitions Process。


當時的會議只有46國,大家發表奧斯陸宣言(Oslo Declaration),決定要在2008年制定條約全面禁止cluster bombs,試圖賦予各國的條約責任也跟Ottawa Treaty大致相同,不得使用或庫存cluster bombs,要幫助受難者並掃雷。在奧斯陸會議之後又召開了幾次會議,2007年5月在利馬,11月在維也納,5/19~5/30在都柏林,規模越來越大,有超過一百個國家參加。



條約談判的過程遇到許多爭議。五月份的都柏林會議主要討論的問題包括:1) 定義,2) 協同作戰能力,3) 條約生效日期。
定義的問題在於子母彈的法律要件,還有在這個涵蓋所有子母彈的定義之下要不要列一組例外讓大家然後可以使用某些子母彈。

協同作戰能力(interoperability)的爭議跟定義和適用範圍也有關聯,本來與會國家就在爭辯能不能留一些子母彈做為演習用途,譬如說練習除雷,協同作戰能力的問題指的是締約國和非締約國聯合軍事演習的時候,若非締約國要在聯合軍演使用cluster bombs,締約國還能不能參加這個演習?瑞士的提案是要多加一條,讓締約國可以和非締約國聯合軍演。

條約生效日期的問題主要是條約生效之前要不要有個可以使用cluster bombs的過渡期。

批評那些提案國家或非政府組織主要都是考慮到條約的完整性,不希望這個條約被弱化。不過大致上大家對於Oslo Process的發展都很樂觀而且很實際,CMC介紹這個條約的網頁是這麼說的:

Like the Mine Ban Treaty, this new treaty is likely to have a powerful effect in stigmatising cluster bombs, so that even those countries that do not sign the treaty will not be able to use it without being subject to international condemnation.
就像渥太華公約一樣,這個新條約可能會在汙名化子母彈帶來很大的影響,即便是沒有簽署條約的國家也無法不被國際譴責地使用子母彈。

子母彈公約CCM的公約全文在這,締約國不可以使用、製造、儲存、移轉...etc. 子母彈,本公約也適用空投的爆炸性彈頭(Art.1)。公約除了定義子母彈之外,列了五個累加性的要件,要同時符合五個條件才不算是子母彈(Art. 2)。公約生效的八年內銷毀所有庫存的子母彈,可申請一次延期,最多延四年 (Art. 3)。締約國有義務清除未爆彈(Art.4)、協助受害者(Art. 5)、互相合作(Art. 6),締約國跟非締約國可以有軍事合作(Art. 21),這個公約不允許保留(Art.19)。

集束炸彈公約CCW 12月初在挪威奧斯陸舉行條約簽署會議,目前已經有94個國家簽署。



渥太華條約/地雷條約(1997) 比起來,子母彈公約可以看出一些改變。

首先是人道考量,關於地雷有所謂的Mine Action,包括反地雷的宣傳、銷毀庫存地雷、掃雷、教大家如何降低被炸爆的風險、協助受害者,子母彈公約也延續這些概念,比較不同的是,協助受害者在子母彈公約裡面是獨立的一條,佔了三分之二頁,反映出人道考量越來越受重視。
Disarmament Insight 用了Human Rights Watch 研究員 Bonnie Docherty 的文章,他說這個公約是國際人道法的里程碑,其中第一點就是關於協助受害者的部分,他說公約對於受害者(victim)用了廣泛的定義,包括生還者、生還者的家人和社群。這也是 Mine Action 過去這幾年來使用的定義,現在寫進公約了,感覺是個進步。
另外就是協同作戰能力,地雷公約沒有明確規範這個問題,條約的解釋就會出現爭議,子母彈公約第21條明確規範締約國可以和非締約國進行軍事合作,就算對方有用子母彈也沒關係,可是締約國還是要遵守自己的條約義務。這一條的提案人主要是美國的盟邦,包括NATO成員和日本,有批評認為這是在走回頭路(a step backwards),有人說這是個汙點(a stain on the fine fabric),可是很實際啊,反正美國就沒打算要簽,這些國家和美國又常常要聯合軍演,締約國和非締約國的關係清楚一點也沒什麼不好。
就像渥太華條約一樣,美中俄都沒加入CCM。美國說,雖然我們也有人道關懷,可是子母彈有其軍事效益。



台灣也有子母彈其實,叫做「萬劍」,中研院研發的飛彈,用來讓IDF帶著它摧毀中國沿岸機場跑道的,裝了小電腦可以遙控它。萬劍彈在不在禁止之列呢?我想應該是。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是公約禁止的例外:

Article 2 (2)(c) A munition that, in order to avoid indiscriminate area effects and the risks posed by unexploded submunitions, has all of the following characteristics:

(i) Each munition contains fewer than ten explosive submunitions;
攜帶的子彈頭少於十個

(ii) Each explosive submunition weighs more than four kilograms;
子彈頭的重量小於四公斤

(iii) Each explosive submunition is designed to detect and engage a single target object; 子彈頭可以瞄準單一目標

(iv) Each explosive submunition is equipped with an electronic self-destruction mechanism; 子彈頭有自毀裝置

(v) Each explosive submunition is equipped with an electronic self-deactivating feature; 子彈頭有解除裝置


要同時符合五個要件才算是被屏除之列(cumulative criteria)。萬劍彈算是smart bomb,可以自動修正路徑又可以控制引爆時間,那我想他應該符合三四五,不過他總重600公斤,可以裝154枚彈藥,遠遠超過前兩個要件的限制。不過我找到的資料都很舊了,都是2004, 2005年的新聞,不知道現在是什麼情形。




人口販運 human trafficking

我們常常聽到"人口販賣",但是很少聽到"人口販運",人口販運 (human trafficking或是 trafficking in persons)是一個新的犯罪型態,被視為現代的奴隸制度(modern-day slavery),簡單來說,人口販運就是人口販子藉由詐騙性的手段,加上使用恐嚇威脅,把受害者騙來進行剝削、奴役,或是移除器官,所以人口販運和人口走私不同的地方在於,人口走私這個行為在受害者被賣掉之後即結束,但是人口販運還包括把受害者運到第三地以及後續的恐嚇和奴役等等。人口販運通常發生在落後地區,許多夢想到海外工作淘金的年輕人,特別是女生,常常成為人口販子的目標,這個現象在台灣也有,很多從東南亞來的賣淫女子或是非法勞工其實就是受害者。


和人口走私的差別

人口販運和人口走私(smuggling)的差別在於以下幾點:

1. 人口走私是由聯合國的Convention on Smuggling of Aliens處理。
2. 人口走私是一種對國家的犯罪;人口販運是對人身的犯罪。
3. 在人口走私中,被害人同意並且知情;人口販運的受害者大都不知情且沒有同意。
4. 人口走私的行為在交易完成之後即結束;人口販運的目的是要剝削受害者。
5. 人口走私的人(包含走私者和被走私者),罪行是非法跨越國界;被人口販運的人受害者,不算
犯罪,他們跨越國界通常是合法的,因為人口販子會幫他們準備好合法文件例如護照和簽證。


聯合國機制

目前聯合國針對人口販運制定了一個名字很長的議定書"Protocol to Prevent, Suppress and Punish Trafficking in Persons, Especially Women and Children, Supplementing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oinal Organized Crime",簡稱"The Trafficking Protocol",在這個議定書裡面很重要的一點是他對人口販運作出了定義:

"Trafficking in persons" shall mean the recruitment, transportation, transfer, harbouring or receipt of persons, by means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or other forms of coersion, of abduction, or fraud, of deception, of the abuse of power or of a position of vulnerability or of the giving or receiving of payments or benefits to achieve the consent of a person having control over another person, for the purpose of exploitation. Exploitation shall include, at a minimum, the exploitation of the prostitution of others or other forms of sexual exploitation, forced labour or services, slavery or practices similar to slavery, servitude or the removal of organs."

這個定義裡面包含了三個要素,第一個是構成人口販運的行為,第二個是定義非法手段,第三個是定義了非法意圖,只要符合以上三要素的犯罪行為及構成人口販運,而"人口走私"可能只符合其中一兩個要素。


美國國內法機制

美國為了打擊人口販運,在2000年通過了Victims of Trafficking and Violence Protection Act of 2000 (TVPA),並且在2003年和2005年修改條文。在2000年以前,美國認為人口販運不一定有"脅迫"的成分在其中,也就是說受害者不一定是被逼迫的,也可能是自願的,所以受害者有時候會被認定為罪犯,而且這個時候"脅迫"的定義只侷限在"肢體上的脅迫(physical coersion)",譬如說被毆打。在2000年以前,就算人口販子被判刑,刑罰也只在5到10年之間。

TVPA2000通過之後,"脅迫"不限於肢體脅迫,因為有很多案子是人口販子威脅受害者如果他不配合,他的家人就會被殺害,這種精神上的威嚇也被包含在人口販運裡面,刑罰也增加到20年,最重要的進展是,TVPA2000不再把受害者視為罪犯,所以就算受害者賣淫,只要他符合人口販運的受害者條件,也只懲罰人口販子。TVPA另一點進步就是美國給受害者三年的居留權,受害者拿的簽證叫做 T-Visa,因為受害者一但被遣送回母國,可能又會遭受到生命威脅,或是因為經濟困難再度成為受害者。TVPA在2003年增加了修正條款,受害者可以提起法律訴訟,在2005年的修正條款中更是定義了易受害的受害者(vulnerable victim)。

根據TVPA,美國國務院每一年都會出版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在其中美國把每個國家根據他們在保護(Protection),預防(Prevention),起訴(Prosecution),這3P上的表現做評分,把國家分為Tier 1、 Tier 2、Tier 2 Watch List,和Tier 3,Tier 1國家表現最好,Tier 3最差。台灣也有被列入評分當中,台灣在2001到2004年都是Tier 1,但是2005年被列入Tier 2,在2006年更是被列入Tier 2 Watch List,2007年才重回Tier 2,台灣的問題主要是大陸女子被人口販運來台賣淫,但是台灣政府的做法是把這些賣淫女子列為罪犯,並且急於遣返他們回中國。


案例

一名越南女子在越南看到廣告徵召來台灣當保母,越南女子前往應徵並且繳交大筆保證金,人口販子說這筆錢是用來辦護照和簽證,人口販子告訴她在台灣可以賺多少錢,足夠寄回越南供家人生活之用。到了台灣之後,越南女子被台灣的人蛇集團帶走,告訴她她是來賣淫的,越南女子抵抗,人蛇集團卻告訴她他們知道她的家人住哪裡,要是她不聽話,她的家人會全部被殺掉。人蛇集團要她賣淫以償還來台的機票和他們提供的食宿,但是她的賣淫所得都被人蛇集團拿走,債永遠沒有償還完的一天。



這個案例是很典型的人口販運例子,大部分的受害者都是被騙說要去第三地從事保母或是工人工作,最後他們往往不是到達他們要到的地方,有一個案例是人蛇集團說要送受害者去美國,結果是去了中美洲一個國家。很多地方的警察和人蛇集團勾結,受害者就算報警也只是被送回人蛇集團手中,所以現在反制人口販運活動都致力於提升大家對這個現象的警覺,如果你發現附近有一棟房子常常有非本國年輕女子出入,如果你發現隔壁的傭人從來沒有離開過家門口,如果你是醫生發現這個外國女子常常來看診,而且身上的傷不像是意外而來,那麼你應該要想到他可能是人口販運的受害者。有很多非政府組織(NGO)現在都在為人口販運而努力,台灣在3P的努力上比較缺乏,其實想想受害者的無助,台灣確實應該做好該有的Protection, Prevention和Prosecution。




2008年12月22日 星期一

核不擴散 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不擴散(nonproliferation)是指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擴散,大規模毀滅性武器(WMD,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包括核生化武器(nuclear, biological, and chemical weapons)。但我本人跟生化武器不熟,所以這篇只講核子武器的擴散,而且比較偏向國際建制,沒有要講北韓和伊朗核危機或者美國的核不擴散政策之類的。


聯合國機制

核子武器的擴散指的是核彈、原料、技術從合法擁有核子武器的國家外流到其他地方,但當然,所有國家都保有和平使用核子技術的權利。負責討論這個問題的聯合國機制是聯合國第一委員會和裁軍委員會。

聯合國大會有六個委員會,其中第一委員會是裁軍與國際安全委員會(UN First Committee: Disarmament and International Security, DISEC),負責討論國際安全與裁軍相關議題,向聯合國大會提交報告和決議文草案(draft resolution)。

聯合國裁軍委員會(Conference on Disarmament, CD) 在日內瓦,是個多邊裁軍條約談判的機制,大家熟知的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相關條約都是他們談出來的,譬如說禁止核試爆條約(CTBT, Comprehensive Nuclear Test Ban Treaty)、生物武器公約(BWC, Biological Weapons Convention)、化學武器公約(CWC, 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目前CD主要的議題是裁減核裂變材料的條約(這我亂翻的,FMCT, Fissile Material Cut-off Treaty) 還有外空武器競賽的問題(PAROS, prevention of an arms race in outer space)。CD不是個正式的聯合國編制,但聯合國大會的決議文常會把問題提交CD討論,CD也會向聯合國大會提交報告。

除此之外,聯合國裁軍事務部(UN Department of Disarmament Affairs, DDA, or UN Office for Disarmament Affaisr, UNODA) 是秘書處底下掌管裁軍事務的部門;聯合國裁軍研究所(UN Institute for Disarmament Research,UNIDIR) 顧名思義比較偏向智庫的性質。


核不擴散條約 NPT

關於核不擴散的主要規範都在1968年的核不擴散條約 (NPT, 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NPT的三大重點是核不擴散(non-proliferation)、核裁軍(disarmament)、和平使用核能(peaceful use of nuclear energy),雖然看起來只是防止擴散,但其實最終的(遙遙無期的?)目標是完全的核裁軍(complete nuclear disarmament)。

核不擴散條約於1968簽署,1970生效,1995的審議大會(review and extension conference, NPTREC)將條約效期無限延長。

NPT把世界分成兩種國家:核武國家(NWS, Nuclear Weapons States)和非核國家,核武國家指的是1968年已經擁有核武的中美英法蘇。所謂的不擴散規範在NPT的第一條和第二條,核武國家不得將核子武器和技術轉移他國 (第一條),非核國家不得接受、發展、製造核武或相關科技 (第二條)。在監督和查核方面,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 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是核不擴散條約的safeguard (第三條)。第四條明文規定國家擁有和平使用核能的權利,NPT裁軍的終極目標則是在第六條,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每五年要舉行一次review conference。

下一次的review conference在2010年,我沒有在好好關心 review conference 的動態真歹勢,只知道安全保證仍然是個重要的議題,新議程聯盟(New Agenda Coalition, NAC)就是在推動安全保證,NAC由七個非核國家組成:巴西、埃及、愛爾蘭、墨西哥、紐西蘭、南非、瑞典,他們的訴求是希望核武國家提供受到法律效力拘束的安全保證。

另外,還是有人在推動全面的核裁軍,譬如說 International Campaign to Abolish Nuclear Weapons (ICAN),在推動核子武器公約(Nuclear Weapons Convention)。


核不擴散的建制主要有幾個問題。首先是規範的對象,有NPT承認的核子武器國家(NWS, Nuclear Weapon States) 中美英法蘇,有事實擁有核武的國家,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北韓,還有未來可能擁有核武的國家,像是伊朗。十分技術性的定義問題也常常是爭議的焦點,譬如說 FMCT 要規範做為武器使用的鈽和鈾,但武器使用跟和平核能用途的分界就是個問題,大家在定義的時候就會吵一些鈾235、鈾237之類的。

再來是核不擴散的方法,是要透過武器管制(arms control)還是裁軍(disarmament)?要用多邊條約規範,還是要靠強權或靠核子武器國家的行動?譬如說核子嚇阻,譬如類似信心建立措施的機制,或者核武國家可以提供負面安全保證(negative security assurance),保證不使用核武攻擊非核武國家,像是簽定非核區條約(NWFZ, Nuclear Weapon-Free Zone),又或者核武國家的正面安全保證(positive secueity assurance),對非核武國家提供核傘保護,或者像NATO保證不使用核武做為第一擊,只能用來報復類似的攻擊。

最後,跟所有規範性的東西一樣,執行、監督和查核的問題。


上面的條約現狀沒有寫到締約國數目,因為我沒答案。

締約國數目很有趣,可能可以解釋為什麼我在聯合國網站上都找不到一個看起來像樣的數字。聯合國網站說有191份deposits,這用減法怎麼算都不會對,192個國家,扣掉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從來沒簽過,哪來191份?192-3=189,加台灣一份,190,加蘇聯?

wikipedia 說有189個締約國,這乍看也不對,192 - 3 - 北韓2003年退出=188,往下看才發現,它說,台灣雖然不是個被承認的主權國家,但有接受國際原子能總署的檢查並且接受NPT的附加議定書。這蠻酷的,再怎麼說1968年簽署、拿回家批准、1970年存放的那個China是我們耶。

更有趣的是,在聯合國裁軍事務部(DDA) 的NPT條約現狀網頁搜尋"Taiwan" 出現的會是"China"這一筆資料,只是,完全沒提到我們當年的那一段,我們出現在中國1992年加入條約的保留的第五點:

"5. The signing and ratification of the Treaty by the Taiwan authorities in the name of China on 1 July 1968 and 27 January 1970 respectively are illegal and null and void."
台灣當局以中國之名於1968年7月1日的簽署以及1970年1月27日的批准是非法且無效的。

我想如果只算聯合國會員國,188應該是對的數字。我手邊2004年出版的書說NPT有187個締約國,2006年蒙地內哥羅加入,就是188了。用扣的應該也對,192-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北韓=188。


核不擴散建制

雖然NPT的最終目標是裁軍(disarmament),但從實踐上來看,核不擴散的體系只要還是表現在武器管制(arms control)上面。除了上面提到的聯合國相關機制和核不擴散條約,核不擴散建制還包括武器管制、出口管制、負面安全保證這些層面。

美蘇戰略武器限制談判(SALT)、反彈道飛彈條約(ABM, Anti-Ballistic Missile Treaty) 這些都算是整個核不擴散建制的一環。

出口管制方面,管理核能相關器材或科技的出口是辛格委員會(Zangger Committee),辛格委員會有一份觸動清單(trigger list),列在清單上的貿易項目都會觸動IAEA的防護管制。另外,關於出口管制,還有核供應者團體(Nuclear Suppliers Group, NSG),又叫倫敦俱樂部(London Club)。

負面安全保證方面,主要是非核區的條約,拉丁美洲有Treaty of Tlatelolco,南太平洋有Treaty of Rarotonga,中亞有Treaty on a Nuclear-Weapon-Free-Zone in Central Asia,非洲有Treaty of Pelindaba,東南亞有Treaty of Bangkok,另外還有外空條約(Outer Space Treaty)、南極條約(Antarctic Treaty)、海床條約(Seabed Treaty)等等。


非國家行為者與核不擴散

非國家行為者(non-state actors)在核不擴散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戰略核武需要足夠的科技和軍事力量,但戰術核武(tactic nuclear weapons)的取得和使用非常容易,核能與核武兩用的原料很多,網路上隨便搜尋一下就有教你做小型核彈頭的資料,只要有小型的載具,甚至是個火箭筒就可以發射。提到核子恐怖主義,最重要的聯合國決議案大概就是S/RES/1540 of 28 April 2004。

另外,提到核不擴散不能不認識 A. Q. Kahn,他是個巴基斯坦科學家,可以說是巴基斯坦核武之父,北韓、伊朗、利比亞的核子技術也都是他罩的。


核子武器的合法性

講核不擴散好像也不能不提一下1996年國際法院對於使用或威脅使用核子武器之合法性的諮詢意見 (ICJ advisory opinion of 8 July 1996 on the legality of the use by a state of nuclear weapons in armed conflict)。

簡單來說,這個諮詢意見沒有明白表示使用核子武器到底是不是合法的。認為合法的人,通常會用蓮花號案(Lotus Case)的原則,如果沒有明示非法那就是合法的,但反對者認為國際法院在這個諮詢意見語帶保留的態度和眾多的不同意見書顯示這個諮詢意見不能這樣解釋。

原則上這個諮詢意見還是用了基本的國際法原則,超隱晦的表示核子武器在某些重要的危急的情況下是可以被允許的,指的就是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禁止使用武力和第五十一條自衛這些使用武器的基本規範。

再說,除了要符合使用武力的原則(jus ad bellum),也得要符合國際人道法(jus in bello),也就是說要符合比例原則和區分原則,使用核武做得到這一點?


相關資料

鄭端耀,國際不擴散建制運作與發展:毀滅性武器擴散與國際安全對策。漢威出版社,2000
這應該是國內少數的專著吧,不過稍稍有點年代久遠,但對於了解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國際建制還蠻有幫助的。關於核子武器在學理上的爭論有很詳細的討論,核生化武器建制的形成、發展、運作、爭議......書裡都有。

楊永明,國際安全與國際法。台北:元照出版,2003
這本書的第三部分在講限武與裁軍,其中一章是核子武器。短小精減重點式的介紹,是快速上手的好用資料。

Reaching Critical Will http://www.reachingcriticalwill.org/
這網站真的超好用!這是Women's International League for Peace and Freedom下面的一個計畫,更新快速無比,DISEC or CD 開會他們都會列席,會把每個會期的重點和重要的發言稿放上網。除了用會議分類資料,它們也整理了裁軍和核不擴散的重要議題,通常都十分精簡,又很新,可以讓你快速掌握目前趨勢。

The Acronym Institute for Disarmament Diplomacy http://www.acronym.org.uk/index.htm
這是個英國的研究機構,如果不只是需要原始資料的話,這是個好地方,他們也會整理CD or NPT review conference的資訊,但同時也會有比較分析性質或政策建議的文章。

Disarmament Insight http://www.disarmamentinsight.blogspot.com/
是我心血來潮的話會去看的網誌,像我關心集束炸彈/子母彈(cluster munitions)的條約談判都是從這邊看來的。這網誌好幾個作者都是UNIDIR的人。

Carnegie Nonproliferation (newsl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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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negie Endowment有個每周出刊兩次的電子報,彙整各大報的核不擴散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