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31日 星期六

剛果:和平曙光!?

NY Times的這篇新聞很幽默:"The dynamic in eastern Congo is volatile, murky and hard to predict. Nearly every day brings a new surprise."

這地方倒還真的驚奇不斷,哪天突然停火和談,哪天又突然兵戎相向,童兵、醫療衛生、性暴力、國內流離失所的人和難民、平民死傷這些問題持續威脅著剛果人民。

盧安達和剛果長久以來互相指責對方暗地支持地方叛軍,去年十一月,盧安達表示願意支持剛果掃蕩國內叛亂團體,上個禮拜兩國達成聯合軍事行動的協議,盧安達軍隊開進剛果境內,盧安達幫剛果政府逮捕Nkunda,讓CNDP整併到剛果國家軍隊(FARDC),剛果政府就讓盧安達在剛果境內掃蕩FDLR叛軍(胡圖人)。

Nkunda於22日被捕,是在盧安達四千人軍隊開到CNDP總部之後,Nkunda逃到盧安達西部,在盧安達境內被捕。剛果政府要求引渡Nkunda,但盧安達似乎尚未做出正式回應。盧安達會不會把Nkunda交出來是個謎,26日的新聞說Nkunda不是被關在牢哩,而是個秘密的安全地方。剛果想要親自審判Nkunda,但Nkunda知道太多,盧安達不太可能把他引渡到剛果。

至於整併到剛果國家軍隊的CNDP,一樣還是FARDC的老問題,剛果真的需要一個良善的DDR program (demobilization, disarmament, and reintegration),直接整併叛亂團體根本無法解決區域的動亂,這些民兵還是會終於原本的指揮體系,NY Times 的新聞和訪談也提到這一點,CNDP根本還是會忠於盧安達的指揮,被訪問的剛果軍人說:「我不喜歡他們,他們是盧安達人。」

有認為掃蕩 CNDP 和 FDLR,以及逮捕 Nkunda 可望結束長久以來的動盪不安,但我覺得這個軍事行動的結果還值得觀察。盧安達為什麼要出力逮捕Nkunda和搞定CNDP?我個人覺得也許是盧安達和Nkunda之間的代理人關係(principal-agent)出了問題,比較可能且合理的原因是,聯合國專家小組幾年前發布的報告實在讓盧安達太難看,報告分析CNDP/Nkunda和盧安達之間的合作關係,讓盧安達面子盡失。1994種族屠殺以後,外援一直是盧安達的經濟支柱之一,尤其英國的經濟援助很多,而英國政府在報告發布之後要求盧安達斷絕對CNDP的連繫,否則將停止援助 (當然基本上不太可能)。所以,我個人覺得盧安達逮捕Nkunda只是在做外交,拯救國家形象,反正CNDP就算整併到剛果國家軍隊,盧安達還是擁有一定程度的動員能力。

除非有一天,外交壓力和合法貿易的利益真的大到一個程度,相對減輕盧安達掠奪剛果自然資源的誘因,否則這都只是逢場作戲。也許盧安達和Nkunda真的出現嫌隙,這次聯合軍事行動逮捕Nkunda,和FDLR大清算,減弱掠奪自然資源和強佔土地的敵人勢力,豈不是摸蛤蠣兼洗褲。

2009年1月30日 星期五

協和式民主 consociationalism: 種族衝突的解套?

念過政治學的孩子,對協和式民主(consociationalism)和李帕特(Lijphart)應該都不陌生,不過這篇的重點不是憲政體制,而是這個模型應用在族群衝突與內戰的優點與限制。

多元社會之中,政府可以透過權力分享制度來穩定族群之間關係,權力分享(power-sharing) 可以分成幾種主要的類型:多數決模型/西敏寺模型(majoritarian model/westminister model/ british winner-takes-all system)、協和式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霸權民主(hegemony democracy)。

政治學家李帕特(Arend Lijphart) 在<多元社會的民主>(Democracy in Plural Societies: A Comparative Exploration)一書提出協和式民主做為解決族群分裂問題的憲政制度,他認為這種制度可以用來解決第三世界國家的族群問題(Lijphart, 1977)。協和式民主是一種描述性模型(descriptive model),這個理論是李帕特觀察瑞士、荷蘭、比利時、奧地利的憲政制度得出來的;它同時是一種規範性模型(normative model),李帕特認為有族群分裂問題的第三世界國家應該仿效這種憲政制度。

協和式民主有四個重點:聯合內閣(grand coalition)、相互否決權(mutual veto)、比例代表制(propotionality)、少數族群自治(autonomy)。各個主要團體(significant segments)的菁英依照族群人口的比例聯合組成內閣,在決策過程中,享有相互否決權 (Lijphart, 1977: 25-41)。在此同時,少數族群對於只關係其自身利益的事務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權 (Lijphart, 1977: 41-44)。這個制度照顧到各個主要團體的權利和利益,也就降低了大家訴諸武力的誘因。

李帕特在書中提出協和式民主實行的條件。首先,團體之間如果存在權力均衡,協和式民主較容易成功,單一團體獨大的局面較不理想 (Lijphart, 1977: 55-61)。其次,多黨制的小國家比較容易實行 (Lijphart, 1977: 61-81, 83-87)。最後,每個團體內部的忠誠度很重要,成員要服從團體內的菁英,這些菁英又要天生就有樂於妥協的傳統 (Lijphart, 1977: 81-83, 99-103)。


我認為協和式民主的優勢在於它把這個權力分享的模式制度化,聯合內閣和比例代表都寫在憲法或其他法律裡,以後任何爭端都會透過這個制度化的民主過程來解決。但它的優點也是它的缺點,修憲很難,如果權力均衡或者人口結構變了,這個制度很可能就會崩潰。譬如說,黎巴嫩的協和式民主就是因為僵化的制度無法反映基督教的式微而在1975年瓦解 (Lijphart, 1977: 147-150),黎巴嫩是李帕特自己在書裡用的例子。除此之外,協和式民主只納入重要的團體(sigificant segments),極少數團體會被邊緣化。最後,過度強調團體利益就會忽視個人的利益,不認為自己屬於任何團體的個人權益無法受到重視。

在實際應用上,協和式民主有很多限制。第一,李帕特拿來描述的歐洲四國和他認為應該採用協和式民主的第三世界國家有著根本上的不同,這四個歐洲國家內部的衝突主要屬於客觀性質(objective),雖然可能關係到宗教,但基本上都是階級問題或勞資糾紛這種可以透過政治協商解決的問題;然而,李帕特講的這些第三世界國家內部衝突大多屬於主觀性質(subjective)或牽涉到意識型態,都是些族群之間根深蒂固的問題 (Brass, 1991: 336, 338-339),協和式民主無法解決那些心理因素造成的武裝衝突。第二,協和式民主實行的條件也太多了吧!其中,菁英合作這一項最難,幾百年來的仇家怎麼會有菁英合作的傳統或可能。第三,這些條件根本像是在描述歐洲國家的協和式民主,如果真的有菁英合作的傳統、有權力均衡、團體之內又和諧,那就不用打了阿,這些先決條件普遍來說不存在李帕特試圖應用的國家。

雖然存在諸多限制,但其實協和式民主也不失為一個解決方法。北愛爾蘭目前為止還不錯,Bosnia據說是好例子但我實在不懂,剛果嘛....還需要很多配套措施。



Brass, Paul R. Ethnicity and Nationalism: Theory and Comparison. Newbury Park, California: Sage Publication Inc., 1991.

Lijphart, Arend. Democracy in Plural Societies: A Comparative Exploration. New He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