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6日 星期五

人口販運 human trafficking

我們常常聽到"人口販賣",但是很少聽到"人口販運",人口販運 (human trafficking或是 trafficking in persons)是一個新的犯罪型態,被視為現代的奴隸制度(modern-day slavery),簡單來說,人口販運就是人口販子藉由詐騙性的手段,加上使用恐嚇威脅,把受害者騙來進行剝削、奴役,或是移除器官,所以人口販運和人口走私不同的地方在於,人口走私這個行為在受害者被賣掉之後即結束,但是人口販運還包括把受害者運到第三地以及後續的恐嚇和奴役等等。人口販運通常發生在落後地區,許多夢想到海外工作淘金的年輕人,特別是女生,常常成為人口販子的目標,這個現象在台灣也有,很多從東南亞來的賣淫女子或是非法勞工其實就是受害者。


和人口走私的差別

人口販運和人口走私(smuggling)的差別在於以下幾點:

1. 人口走私是由聯合國的Convention on Smuggling of Aliens處理。
2. 人口走私是一種對國家的犯罪;人口販運是對人身的犯罪。
3. 在人口走私中,被害人同意並且知情;人口販運的受害者大都不知情且沒有同意。
4. 人口走私的行為在交易完成之後即結束;人口販運的目的是要剝削受害者。
5. 人口走私的人(包含走私者和被走私者),罪行是非法跨越國界;被人口販運的人受害者,不算
犯罪,他們跨越國界通常是合法的,因為人口販子會幫他們準備好合法文件例如護照和簽證。


聯合國機制

目前聯合國針對人口販運制定了一個名字很長的議定書"Protocol to Prevent, Suppress and Punish Trafficking in Persons, Especially Women and Children, Supplementing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oinal Organized Crime",簡稱"The Trafficking Protocol",在這個議定書裡面很重要的一點是他對人口販運作出了定義:

"Trafficking in persons" shall mean the recruitment, transportation, transfer, harbouring or receipt of persons, by means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or other forms of coersion, of abduction, or fraud, of deception, of the abuse of power or of a position of vulnerability or of the giving or receiving of payments or benefits to achieve the consent of a person having control over another person, for the purpose of exploitation. Exploitation shall include, at a minimum, the exploitation of the prostitution of others or other forms of sexual exploitation, forced labour or services, slavery or practices similar to slavery, servitude or the removal of organs."

這個定義裡面包含了三個要素,第一個是構成人口販運的行為,第二個是定義非法手段,第三個是定義了非法意圖,只要符合以上三要素的犯罪行為及構成人口販運,而"人口走私"可能只符合其中一兩個要素。


美國國內法機制

美國為了打擊人口販運,在2000年通過了Victims of Trafficking and Violence Protection Act of 2000 (TVPA),並且在2003年和2005年修改條文。在2000年以前,美國認為人口販運不一定有"脅迫"的成分在其中,也就是說受害者不一定是被逼迫的,也可能是自願的,所以受害者有時候會被認定為罪犯,而且這個時候"脅迫"的定義只侷限在"肢體上的脅迫(physical coersion)",譬如說被毆打。在2000年以前,就算人口販子被判刑,刑罰也只在5到10年之間。

TVPA2000通過之後,"脅迫"不限於肢體脅迫,因為有很多案子是人口販子威脅受害者如果他不配合,他的家人就會被殺害,這種精神上的威嚇也被包含在人口販運裡面,刑罰也增加到20年,最重要的進展是,TVPA2000不再把受害者視為罪犯,所以就算受害者賣淫,只要他符合人口販運的受害者條件,也只懲罰人口販子。TVPA另一點進步就是美國給受害者三年的居留權,受害者拿的簽證叫做 T-Visa,因為受害者一但被遣送回母國,可能又會遭受到生命威脅,或是因為經濟困難再度成為受害者。TVPA在2003年增加了修正條款,受害者可以提起法律訴訟,在2005年的修正條款中更是定義了易受害的受害者(vulnerable victim)。

根據TVPA,美國國務院每一年都會出版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在其中美國把每個國家根據他們在保護(Protection),預防(Prevention),起訴(Prosecution),這3P上的表現做評分,把國家分為Tier 1、 Tier 2、Tier 2 Watch List,和Tier 3,Tier 1國家表現最好,Tier 3最差。台灣也有被列入評分當中,台灣在2001到2004年都是Tier 1,但是2005年被列入Tier 2,在2006年更是被列入Tier 2 Watch List,2007年才重回Tier 2,台灣的問題主要是大陸女子被人口販運來台賣淫,但是台灣政府的做法是把這些賣淫女子列為罪犯,並且急於遣返他們回中國。


案例

一名越南女子在越南看到廣告徵召來台灣當保母,越南女子前往應徵並且繳交大筆保證金,人口販子說這筆錢是用來辦護照和簽證,人口販子告訴她在台灣可以賺多少錢,足夠寄回越南供家人生活之用。到了台灣之後,越南女子被台灣的人蛇集團帶走,告訴她她是來賣淫的,越南女子抵抗,人蛇集團卻告訴她他們知道她的家人住哪裡,要是她不聽話,她的家人會全部被殺掉。人蛇集團要她賣淫以償還來台的機票和他們提供的食宿,但是她的賣淫所得都被人蛇集團拿走,債永遠沒有償還完的一天。



這個案例是很典型的人口販運例子,大部分的受害者都是被騙說要去第三地從事保母或是工人工作,最後他們往往不是到達他們要到的地方,有一個案例是人蛇集團說要送受害者去美國,結果是去了中美洲一個國家。很多地方的警察和人蛇集團勾結,受害者就算報警也只是被送回人蛇集團手中,所以現在反制人口販運活動都致力於提升大家對這個現象的警覺,如果你發現附近有一棟房子常常有非本國年輕女子出入,如果你發現隔壁的傭人從來沒有離開過家門口,如果你是醫生發現這個外國女子常常來看診,而且身上的傷不像是意外而來,那麼你應該要想到他可能是人口販運的受害者。有很多非政府組織(NGO)現在都在為人口販運而努力,台灣在3P的努力上比較缺乏,其實想想受害者的無助,台灣確實應該做好該有的Protection, Prevention和Prosecution。




4 則留言:

  1. 小女不才

    人口販賣即人口走私(smug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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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在這裡的意思是人口走私沒錯
    台灣比較常用的詞是人口販賣
    但是美國是用走私(smuggling)這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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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在台灣性剝銷 勞力剝銷型態案例很多
    但是我找不到器官摘除的案例 是否目前台灣並無該類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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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對台灣器官摘除的案例並不了解
    所以無法給你答覆喔
    不過在台灣確實比較聽到此類案例 但不敢說沒有
    在大陸似乎滿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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